【澳鸟网】债券虚假陈述诉讼领域的一个重要判例出炉,近日,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(下称“青岛中院”)对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下称“胜通集团”) 相关债券的虚假陈述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。
中伦律师事务所于3月1日在其官网文章中披露了上述判决的细节,并指出胜通集团的债券虚假陈述诉讼案的一审判决有诸多亮点,这其中就包括了判决充分考察债券价格、交易量变化,突破性地认定发行人“澄清公告”发布日为揭露日。
“虚假陈述诉讼案中的揭露日的确定尤其重要,它确定了可以进行索赔的投资者范围,或者说它关闭了部分投资者索赔的大门。在揭露日之后买入和揭露日之前卖出的投资者都没有索赔资格了。”一位行业资深律师指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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