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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制实施带薪年休假需要“软硬兼施”

      张淳艺

      “强制实施带薪年休假相关政策,避免长时间劳作给职工身心带来不利影响,让职工享有更多的休闲时间和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。”全国两会上,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3位委员呼吁,提高违法行为处罚标准,强化对企业年休假执行的约束。(3月7日《工人日报》)

      带薪年休假属于劳动者的法定权利。早在1995年,相关条款就写进了劳动法。2008年,国务院颁布实施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,以国务院令的形式明确了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。带薪年休假不仅有助于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,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,提高职工的生活品质,而且错峰休假还可以缓解节假日交通拥堵,进一步刺激旅游消费。

      不过,多年来,一些企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况并不理想。人社部开展的部分城市(60个城市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调查显示,有超过半数的职工享受了带薪年休假,这意味着有近半数的人没有享受到带薪年休假。按照在职职工工龄计算,我国人均带薪年休假约为10天,而实际上人均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仅为6.29天,民营企业职工甚至不足4天,超过72%的民企职工未完整享受过年休假。

      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率并不是很理想,原因在于带薪年休假的约束机制不明确,违法成本低,企业缺乏落实这项政策的自觉性。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虽然规定了“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”的处罚措施,但是仍然面临执行难,真正按要求限期改正、支付赔偿金的企业很少。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对2007名上班族的一份调查显示,71.8%的受访者建议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相关细则;60.6%的受访者建议加强监管,对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处罚。

      近年来,一些地方相继出台“硬规定”,强制推行带薪年休假。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《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》,明确提出“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执行员工带薪休假制度”。还有的地方则是将休假情况与单位、个人的考核、评优等挂钩。比如,广西总工会要求,在开展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、五一劳动奖章、五一劳动奖状、强优企业等评优评先活动时,严格审核年休假的落实情况,对不执行年休假的企业,一律不予通过。

      今年全国两会上,全国政协委员、全国总工会副主席江广平等多名委员建议,对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情形做出明文规定,非特殊情况禁止企业协议取消职工年休假。同时,适度提高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,增加企业违法成本。

      法律必须长出牙齿,才能令人敬畏。提高企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,是保障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法定权利的应有之义。不过,从另一个角度看,一些企业不愿落实带薪年休假,也有自己的苦衷。企业的工作岗位往往是“一个萝卜一个坑”,员工休假难免影响生产效率,增加企业的运营压力。甚至有企业负责人吐槽,带薪年休假属于“政府请客,企业埋单”,把成本完全转嫁到企业身上。

      基于此,强制实施带薪年休假也要“软硬兼施”。除了刚性规定,柔性激励同样不可或缺。比如,可以参考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激励措施,对于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企业,给予一定的税费减免,降低企业的社保成本。只有建立成本共担机制,避免大幅增加企业用工成本,才能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、主动性,保障带薪年休假制度全面落地。

      漫画/陈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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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北青报 编辑:高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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